2013年7月-2014年6月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费工作从即日开始,现将缴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规定连续缴费至2013年6月30日的参保人员,均为本次缴费对象。缴费对象应持本人《银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手册》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费。
二、缴费时间、地点和标准
(一)
缴费时间:2013年6月19日-2013年7月31日
(二)缴费地点:
现金缴费地点:市辖三区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银川市地税局社保费征缴大厅(兴庆区北京东路世纪小区东侧银川市地税局大厅)
刷卡缴费地点:银川市地税局社保费征缴大厅、各县区地税局征收大厅、银川市各街道(乡镇)市民服务中心或劳保所自助缴费机、新华百货连锁超市(宁阳店)自助缴费机。
(三)缴费标准:按照《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银政法发[2012]296号)规定,自2013年2月起,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10%。同时,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080)计算,我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2937.60元/年(4080元*60%*10%*12个月=2937.60元)。
三、重要提示
(一)按照《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银政发[2012]296)规定,自2013年2月起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调整为156元/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扣除,个人不再另行缴纳。
(二)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从7月1日起按中断缴费处理,停止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续保的,保险待遇生效时间相应推迟6个月。
咨询单位及电话:
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0951-7680568
银川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大厅 0951-5170179、5195096